关于成立ylzzcom永利总站线路检测
学术委员会的通知
根据国家有关教育法规要求,为适应学院建设与发展需要,经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成立ylzzcom永利总站线路检测学术委员会。现将学院学术委员会成员名单及章程公布如下,望学院各系、实验中心配合学术委员会开展好各项工作。
附件1:ylzzcom永利总站线路检测学术委员会成员名单
附件2:ylzzcom永利总站线路检测学术委员会章程
中共学院
ylzzcom永利总站线路检测总支部委员会
2020年4月30日
附件1
ylzzcom永利总站线路检测学术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 任: 张利军
办公室主任:李向兵
委 员:(按姓氏笔画为序)
董忠 令维军 刘保童 刘勍 刘晓斌 王昱 邢永忠 张少刚 赵小龙
附件2
ylzzcom永利总站线路检测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规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性质: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学术审议机构。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鼓励全体教职员工积极参与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提高学院整体较科研水平和能力,促进学院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组成人员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成员由学术成就突出,在学术上造诣较高、遵纪守法、学风端正的副教授以上职称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其人选由各系部推荐、院长提名,院党总支会议审定通过,院长聘任。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学院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秘书长由学院副书记兼任,具体负责院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
1.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2.工作调离且不方便继续担任工作;
3.连续两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议;
4.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
5.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任期四年,可以连任,但连任总人数不得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委员在任期间退休或离开学校岗位连续一年以上者,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提出替补人选,经院党总支会审定,院长聘任可作为替补委员参加院学术委员会的活动。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撤换,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出;院长可根据学科的需要,提出增补委员人选,院党总支会审定。
第三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1.获得有关学院建设与发展的信息;
2.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3.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4.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恪尽职守,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1.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2.学院及学院各处室、系部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3.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有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益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所涉委员本人或讨论的当事人与委员有配偶或亲属关系时,该委员在委员会讨论过程中主动或被告知回避。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
第四章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和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1.审议学院科研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
2.审议学院科技、产业、学术活动方面的重大决策事项,包括科研方向和任务,重大科技项目的开发。
3.对院级科研项目立项进行论证、推荐,并对有申报限额的项目,优秀科研成果进行审议、推荐。
4.论证纵向课题申报立项的可行性,并推荐上报。
5.审定院级精品课程,推荐省部级精品课程。
6.组织评审优秀科研论文和著作,并按要求向上级推荐获奖项目。
7.审定学院各级各类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业绩材料、
8.承担学院委托的其他科研决策、咨询工作。
9.接受学术申诉,并向学院提出处理意见。
10.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审议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学院的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服务于学院发展战略。
第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根据院长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提议,可以召开院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十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由副主任代为主持。
第十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做出表决。
委员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应到委员的基数中扣除:
1、按本章程第十一条规定回避的委员;
2、在国外或省外出差,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
第十七条 同一事项在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
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第十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有关当事人或专家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院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